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GB16543-1996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2024-07-16 来源:星星旅游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GB 16543-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系统中煤粉爆炸的预防与防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以及烟煤与无烟煤混合喷吹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操作、维护、检修及管理。无烟煤喷吹系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577-199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1995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199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92 火灾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

  劳动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烟煤粉 pulverized bituminous coal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含量高于10%,能在气流中悬浮的煤颗粒的集合体(简称煤粉)。

3.2 高炉喷煤系统 the system of bituminous coal injection into blast furnace

  从原煤仓原煤和干燥介质进入磨煤机,至煤粉与载送介质喷入高炉为止的系统。

3.3 煤粉制备系统 the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preparation

  从原煤仓、加热炉及其供气系统开始至煤粉仓为止的将原煤干燥磨制成煤粉并进行收集和储存的系统(简称制粉系统)。

3.4 煤粉输送系统 the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conveying

  从制粉系统煤粉仓之后的仓式泵开始至喷吹系统之前的布袋收粉器为止的系统(简称输粉系统)。

3.5 煤粉喷吹系统 the system of pulverized coal injection

  从喷吹系统的煤粉仓开始至喷枪为止的将煤粉随载送介质喷入高炉的系统(简称喷吹系统)。

3.6 干燥介质 dryer

  制粉系统中同时用作干燥和载送煤粉的惰化气体。

3.7 载送介质 carrier

  输粉、喷吹系统中用作载送煤粉的气体。

3.8 煤粉仓 pulverized coal collection tank

  用于在常压下暂存煤粉的容器。

3.9 储煤罐 pulverized coal storing tank

  喷吹系统中用以在常压下接受从煤粉仓放入的定量煤粉并在加压条件下将其放入喷吹罐内的压力容器。

3.10 喷吹罐 coal injecting tank

  工作压力高于常压的用于喷吹煤粉的压力容器。 

3.11 混合器 mixer

  用于气、粉混合的装置。

3.12 流化器 fluidistor

  使容器内煤粉流态化的装置。

3.13 单管路喷吹工艺 injection using single pipe

  喷吹罐出口只设一条(或两条)喷吹管,喷吹管末端设有多头分配器的喷吹工艺。

3.14 阀门安全位置 the safe position of value

  各阀门开度置于可防止系统升温、升压、增氧、积粉和热风倒灌的位置。

4 一般规定

4.1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应熟知该系统的功能要求和火灾爆炸危险性。

4.2 高炉喷煤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a) 规模和布局,应满足其服务的高炉或高炉群的要求。

  b) 能将原煤加工成煤粉,并能按设计的流量。在稀相或浓相条件下连续将煤粉输送至煤粉仓、喷吹罐、高炉。

  c) 能长期连续正常运转,并使意外的紧急停车减少到最低限度。

  d) 配有满足安全要求的监测手段、控制设备和装置,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和重复地安全启动或停车。

4.3 设计、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下列危险因索,

  a) 原煤仓内原煤自燃,向磨煤机输入已燃原煤。

  b) 原煤给料不畅或中断,导致系统内温度骤升。

  c) 系统发生煤粉自燃:

  ——煤粉容器、管道内存在死角;

  ——带负荷的磨煤机跳闸;

  ——加热炉供风温度过高;

  ——空气漏入充惰化气的设备或管道内;

  ——热空气或可燃气逆流入原煤仓。

  d) 某些原煤磨碎时释放出可燃气体,在设备和管道中形成更易爆炸的杂混物。某些可燃气形成的游离基能促进煤粉自燃。

  e) 生产用煤种与设计煤种有显著差别。

  f) 煤粉处理系统的火灾可能引起爆炸或爆炸可能诱发火灾。

  g) 人员进入有惰化气体的管道和设备内可能窒息。

  h) 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未达标准,使设备维护不好或操作不当。

  i) 空气加压的煤粉设备中的爆炸力更强,发生自燃的周期更短。

  j) 氧煤枪供应系统没有可靠的安全联锁。

  k) 氧煤喷吹的氧气管网、氧煤枪内有油污和杂质。

  l) 喷吹氧气压力低于高炉热风压力。

  m) 静电荷积累产生放电火花。

4.4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负责人应对系统的功能和防火防爆措施及其配置负技术责任。

4.5 高炉喷煤系统的施工负责人应按设计组织施工,对末经设汁单位同意所做的施工变更的后果负责。

4.6 炼铁厂厂长应对操作者的防火防爆技术的培训及建立、健全防火防爆责任制负责。

4.7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应由有关部门审批,批准人对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安全负审批责任。

4.8 设计单位须取得冶金部颁发的高炉喷吹烟煤系统设计许可证,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4.9 高炉喷煤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生产操作三方应遵守本规程进行有关防火防爆方面的协调。

4.10 高炉喷煤系统的所有操作人员应实行生产操作和防火防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上岗、过失记录的年审制度。

5 设计

5.1 -般规定

5.1.1 制粉系统宜采用只设一台风机和一级布袋收粉器的全负压制粉工艺。喷吹系统宜采用单管路喷吹工艺.宜采用制粉和喷吹直接衔接的系统,其间不宜设输粉系统。

5.1.2 宜选用漏风率低的中速磨煤机、气密性好的给煤机和高效的收粉设备和附件。

5.1.3 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罐体以及收粉设备灰斗壁、落粉管路等内壁应光滑,下料锥体壁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70°或采用惰化气体流化器。

5.1.4 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空气分配器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及安装应遵守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5 布袋收粉器应采用抗静电滤袋。

5.1.6 原煤仓前应设置电磁除铁器。

5.1.7 供给高炉喷煤系统的各种压缩气体应经脱油、脱水处理.

5.1.8 未设可靠的机械通风的非开敞式厂房,应按GB 50058规定的10区进行电气安全设计;下述情况之一者,可按11区进行电气安全设计:

  ——厂房为开敞式建筑;

  ——厂房为半开敞式建筑,能进行充分自然通风;

  ——厂房内设有可靠的机械通风。

5.1.9 系统的供电应按两路独立电源设计。

5.1.10 所有设备、容器、管道均应设防静电接地.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并进行防静电设计校核。

5.1.11 宜设置移动式或固定式真空吸尘机组,严禁用压缩空气清扫厂房和设备表面。

5.2 厂房

5.2.1 应按GBJ l6 规定的乙类火灾危险建筑进行设计。

5.2.2 应设消防水管路系统,厂房周围应设消防车通道,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设与消防站直通的报警设施。

5.2.3 应通风良好,地板及内墙面应平整、光滑(刷油漆或粘瓷砖等),并设冲水清洗及排水设施。污水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外排.应尽量避免可能积粉的部位。难以避免的部位应便于清扫。

5.3 管道

5.3.1 煤粉管道应减少法兰联接,内壁应光滑。

5.3.2 制粉管道布置应避免产生积存煤粉的死角,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45°。当必须布置水平管道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25m/s。

5.3.3 磨煤机出口以后的煤粉管道中的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应不小于15m/s。

5.3.4 输煤、喷煤管道内流速不应小于沉降速度的1.25倍。

5.4 惰化

5.4.1 制粉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作为干燥介质。负压系统末端的设计氧含量应不大于12%。

5.4.2 用压缩空气作为输粉和喷吹的载送介质时,在紧急情况下应能立即转为氮气。

5.4.3 制粉系统的煤粉仓应设有氮气流态化装置和充氮装置。

5.4.4 输粉、喷吹系统中的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等压力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必须采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

5.4.5 仓式泵、储煤罐、喷吹罐、煤粉仓等设备或装置应设有应急接通压缩空气管道、阀门的活接头,并能与氮气管路互换。

5.4.6 布袋收粉器及喷吹系统的煤粉仓应设有充氮装置。

5.4.7 氮气罐应设置在室外。

5.5 泄爆

5.5.1 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端部和管道的拐弯处均应设置足够面积的泄爆孔,其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其他设备。当需要设泄爆导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3m,且不宜带有弯头。

5.5.2 容器、设备、管道和厂房的泄爆应按GB/T 15605 进行设计。

5.6 隔爆、结构抑爆及灭火

5.6.1 喷吹罐和喷吹管路必须能紧急自动切断。

5.6.2 输粉、喷吹系统的供气(压缩空气或氮气)管道均应设置逆止阀。

5.6.3 工艺设备及管道的设计和配置,在保证生产需要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容器数量、缩小管道直径、减小管道长度、减少弯头数目,消除局部积粉,提高系统内的煤粉浓度与速度等。

5.6.4 制粉系统应设紧急充氮系统。

5.6.5 厂房内应设水雾式灭火系统或蒸汽灭火系统,禁止采用喷射水柱的灭火方法。煤粉容器内应设二氧化碳或磷酸盐类灭火装置或系统。

5.6.6 所有电气室内应设灭火装置或灭火系统。

5.7 监测报警及安全联锁

5.7.1 磨煤机入口、布袋收粉器进口和内部、煤粉仓、仓式泵、储煤罐、 喷吹罐等处应设置上限温度监控装置。磨煤机出口等关键部位应设置上、下限双温监控装置。

5.7.2 原煤仓、煤粉仓应设置高料位和低料位监测装置,达到极限值时报警。

5.7.3 制粉系统应设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达到上限值时报警,并自动充氮。

5.7.4 应对喷吹罐压力、混合器出口压力与高炉热风压力的差值进行安全联锁控制。

5.7.5 应对喷吹用气压力与喷吹罐压力的差值进行安全联锁控制。

5.7.6 氧煤枪供氧系统应具有自动转换或充氮保护功能。

5.7.7 炉前供氧总管宜设置保护功能。

5.7.8 煤粉输送系统和喷吹系统所有气动阀门在事故断电时均应能向安全位置切换。

6 施工与试车

6.1 施工

6.1.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现场条件制定施工防爆安全细则。

6.1.2 施工现场靠近已投产的喷吹烟煤系统的设备时,应设置临时防火防爆分隔和足够的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应有施工作业证和动火证。涉及在用设备时,应按7.4.1、8.6、8.7的规定先停车后施工。

6.2 试车

6.2.1 应由建设、施工、设计单位组建试车领导小组(或指挥部),负责制定验收标准和试车防爆安全细则,检查生产设备和防爆设施性能并领导试车工作。

6.2.2 试车应依次进行单机试车、空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后一级试车应在前一级试车合格后进行。试车期间应使用无烟煤。

6.2.3 负荷联动试车时,系统联锁、报警设施应灵敏,泄爆,抑爆设施应可靠,放爆灯具、通讯设备、消防器材应齐全完好并有应急设施。

7  操作

7.1 系统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操作:

  a) 系统的联锁、报警设施灵敏。

  b) 阻断、隔爆、抑爆、泄爆设施可靠。

  c) 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d) 监测仪表完好、准确。

  e) 现场、设备及管道内无火种和易燃物,转动件和传动件无卡阻。

  f) 原煤仓内备有无烟煤。

7.2 启动

7.2.1 制粉系统应按下列顺序逆向启动:布袋收粉器清灰装置;收粉器之后的排粉风机;磨煤机。

7.2.2 磨煤机出口温度不应超过70℃,先投入无烟煤,待制粉系统运行正常后改投烟煤。系统排放尾气的氧含量在正常启动时不应超过12%,非正常停车后重新启动时不应超过8%。

7.2.3 应将输粉管吹扫干净,方可输粉。

7.2.4 喷吹管未吹扫干净不应向高炉插入喷煤枪。插入氧煤喷枪时应先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替代氧气,待喷吹正常后改用氧气。

7.3 运行

7.3.1 应调节、控制各监测点的压力、温度、一氧化碳浓度和气氛氧含量,防止急剧升高和超过规定值。

7.3.2 煤粉温度急剧升高超过85℃时,应改用氮气输粉和喷吹。

7.3.3 应防止漏风、漏粉和管道、设备内部积粉。

7.3.4 应定期测定煤粉粒度、水分。煤种变化时应分析煤粉挥发分、测定煤粉着火温度和返回火焰长度。

7.4 停车

7.4.1 正常停车

  ——磨煤机停车前2 h应改用无烟煤生产。

  ——应将仓式泵、储煤罐等压力容器内煤粉排空,压力降至常压。停车超过8h,制粉煤粉仓、喷吹煤粉仓内煤粉应排空。停车超过8d时,原煤仓内烟煤应排空。

  ——应用惰化气保护喷吹罐,维持罐内压力比高炉热风压力高0.05~0.10MPa。停车超过2h应将喷吹罐内煤粉排空。

  ——使用氧煤喷枪时应在拔枪前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置换氧气。

  ——输粉管、喷吹管应吹扫干净。

  ——宜用惰化气将旋风收粉器、布袋收粉器等设备和制粉管道内煤粉吹扫干净。

  ——各阀门开度应置于停车位置。

7.4.2 非正常停车

  ——各监测仪器、仪表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出现异常测值时应立即处理。

  ——宜用氮气吹扫制粉系统内部各处积粉。应改用氮气做载送介质。应检查并清除各设备、管道内火种。

  ——磨煤机出口温度不应超过70℃,制粉系统排放尾气氧含量不应超过8%.制粉煤粉仓、喷吹煤粉仓和常压状态的仓式泵、储煤罐内氧含量不应超过l2%.喷吹罐和加压状态的仓式泵、储煤罐内氧含量不应超过8%。

  ——各阀门开度应置于安全位置。

7.5 应急操作

7.5.1 磨煤机断煤时,应调节干燥介质温度,使出口温度不超过85℃,系统排放尾气氧含量不超过8%,继续运行。当出口温度超过85℃时,按7.4.1操作。

7.5.2 磨煤机满煤时,应停止投煤,减少干燥介质供应,继续运行。处理无效时,停磨煤机,用氮气吹扫磨煤机内残粉。

7.5.3 突然停电时,应切断电源,使各阀门开度置于安全位置。

7.5.4 布袋收粉器着火时,应立即停车,堵住通向煤粉仓的煤粉通道,通入氮气或用灭火器灭火,不应使用喷射水柱灭火。

7.5.5 仓式泵内煤粉着火时,应通入氮气或蒸汽灭火。若着火面积很小,可用氮气做为输粉载气将煤粉送空。

7.5.6 泄爆膜破裂时,应及时更换泄爆膜。

8 维护检修

8.1 应保恃设备表面、厂房内无积粉和易燃物。定期清仓、清罐。

8.2 应按仪表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校验氧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等关键的监测仪表。

8.3 定期校验制粉、喷吹系统的压力、温度仪表。

8.4 应及时处理泄爆、抑爆等不完好的零件和部件。

8.5 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检查压力容器。

8.6 检修应在岗位操作人员配合下进行。动火应有动火证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清除火险隐患。

8.7 人员进入容器内检修应经主管人批准,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和急救措施。进入容器前应清除残粉,切断惰化气和高温气进口,通风换气使容器内温度降至40℃以下,测定氧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确认无窒息、中毒和其他危险。

 

附加说明:

  高炉喷吹烟煤是现代高炉炼铁的重要技术措施之一。但烟煤具有爆炸性,国内外高炉喷吹烟煤系统均曾发生过自燃、火灾与爆炸事故。为保证高炉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程中合理的内容。炼铁厂可根据本标准结合本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本标准由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冶金部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鞍山钢铁公司、武汉钢铁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天瑞、王君、唐文权、任镇华、汤清华、康文进、张其中、范喜生、周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GB 16543-1996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explosion precautions of bituminous coal injection into blast furnace.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9-25批准,1997-03-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