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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2024-07-16 来源:星星旅游

国家电网公司         STATE GRID

CORPORATION OF CHINA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安全

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的 通 知

国家电网安监[2005]513

公司系统各单位:

    为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形势变化的需要,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国家电网公司在原电力部《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印)

○○五年八月九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l

第二章 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2

第三章 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15

第四章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19

第五章 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20

第六章 附则……………………………………………………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系统的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安全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协助行政正职开展工作,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本规范规定了公司系统各级领导人员、车间领导人员、班组长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基本职责,规范中所列各项职责是基于电力生产的工作流程和专业管理特点进行编写的,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规范时应结合本单位领导和职能部门职责的实际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职责规范,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第二章 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行政正职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把安全生产纳人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责任。

    (二)组织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

    (三)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协调和处理好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制定并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

    (七)网、省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厂(局、公司)行政正职直接领导安全监督部门。建立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能的安全监督机构,健全安全监督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八)每年主持召开公司系统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对涉及到人身、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应亲自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时解决。

    (九)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两措计划)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十)组织制订(或修订)并督促实施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包括防汛、抗震、防台风等),担任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十一)主持或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条 党组(党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组织宣传工作中,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原则,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在干部考核、选拔、任用及思想政治工作检查评比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四)领导和组织政工部门、党团组织,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文化氛围。

    (五)做好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职工队伍。

    第九条 分管规划计划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前期规划、设计中组织贯彻落实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安全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要求。

    (二)组织电网规划、设计审查,确保规划与设计的科学合理,安全经济。设备选型应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对电力生产运行中发现的涉及电网规划、设计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制订并督促落实各项解决措施和方案。

    (四)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参加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条 分管基建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基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组织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推行基建施工现场标准化作业,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四)负责基建两措计划项目落实和资金筹措,审定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各类事故措施防范得到落实。

    (五)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组织基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活动。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基建的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垮(坍)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七)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基建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组织开发、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 分管生产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生产指挥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并督促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定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六)主持安全生产协调例会;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七)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重大人员伤亡、大面积停电、设备大范围受损、重要变电所和发电厂全停、大坝垮塌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组织反事故演习。

    (八)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电网、设备等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九)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审批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对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十)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开发、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十二条 分管农电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农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农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制定农网各项技术规定和制度,并检查落实;督促加强农网供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制订农网年度两措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开展农网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对农网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网重大人员伤亡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六)主持或参加农电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农网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组织开展农电系统安全管理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加强农电系统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分管多种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多种经营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并检查落实。

    (二)建立健全多种经营系统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监督手段,经常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三)组织审批多种经营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人,并督促检查落实。

    (四)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分管经营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正确处理安全和效益的关系,树立安全就是效益的观念,建立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经营结算体系时,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二)协助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组织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用户及时整改,严防用户事故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

    (四)组织制订涉及重要用户停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主持或参加由于用户原因引起或与重要用户有关的事故调查,并督促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六)组织对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七)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检查、重特大及以上事故调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行政副职的安全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并组织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四)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加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五)分管消防保卫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消防、电力设施保护、危险物品保管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消防设施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协助案件查处。

    (六)分管车辆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各类车辆的维护保养,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与培训;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分管物资(或物资招投标)工作的行政副职:配合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有关反事故措施及要求在所购设备中得到落实;监督执行消防及危险品保管的规程规定;保证事故抢修物资材料的及时供应;对所购物资符合有关安全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

    (八)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引进先进的教育方法、教学手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践性、现场性,加强学习考核管理,提高培训效果。

    (九)分管法律工作的行政副职:做好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培训;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建议;为电网规划、工程建设、电力设施保护、运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为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提供法律意见。

    (十)分管后勤工作的行政副职: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健、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生活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及规定;组织职工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保障工作环境健康;做好工作区、生活区的消防与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等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做好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纪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督促指导基层党团组织及时做好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稳定职工队伍;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二)督促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制定整改措施。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 工委主任(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对各级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或解决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二)动员和组织工会会员围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开展各项活动,会同行政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培训;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检查等重大安全活动。

    (四)参加人身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完善技术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技术监督系统,落实各级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二)组织编审年度两措计划,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监督检查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

    (三)组织修编和审批公司系统有关电网规划。建设、运行、检修等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研究和决定电网运行方式,审定电网安全稳定措施,主持电网反事故演习,解决电网建设。运行、检修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五)审定新建、改(扩)建、大修、技改、科研等工程和项目中涉及重大安全问题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督促执行。

    (六)组织编制并实施各类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和实施有系统、分层次、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七)组织力量研究安全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重大隐患;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审查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审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和推广的安全措施和方案。

    (八)主持或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生产协调例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安全网)例会、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审查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的安全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健全业绩考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落实两措计划资金、重大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建立安全奖励基金;解决电力设施保护、消防、教育培训、竞赛评比、表彰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组织对安全生产项目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提出整改建议。

    (四)参加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改工程项目的审定工作,提出资金费用的落实方案或建议。

    (五)协调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工伤抚恤工作。

    (六)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工作会议及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车间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车间(包括工地、分场、分局、工区、处、所、队等,以下同)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是本车间安全第一责任人,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组织制定实现企业年度安全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按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车间安全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两措计划,结合安全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本车间的年度两措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四)组织或参加制定重要或大型检修(施工、操作)项目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至少参加一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提出改进要求。

    (六)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七)组织安全规程规定和标准的学习、定期考试及新人厂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协调所属各班组、各专业之间的安全协作配合关系。

    (八)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主持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本车间事故统计报告和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车间党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在思想政治宣传工作中,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和监督作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人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并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三)搞好车间安全文化建设,带领车间党团组织,围绕企业和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形势,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敬业精神和遵章守纪教育,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安全第一的思想。

    (四)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解决职工中的思想问题,纠正影响安全生产的不良倾向,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五)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责任人和责任班组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组织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程规定和规章制度,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三)参加年度两措计划的编制、审查工作,并组织实施审批后的两措计划。

    (四)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推行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标准化作业,切实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

    (五)组织或参加制定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定期的运行分析、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

    (六)审查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制度的修改补充意见及设备改造、系统改进等设计方案。

    (七)组织做好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和参加安全分析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抽查班组的安全活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