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文件编号: QSE/HWE·C22-12-2003
版本状态: B/0
控制状态: 受控
发放号码: 总字
发布日期: 2003-05-01
生效日期: 2003-06-01
编辑: 审核: 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用船舶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租用船舶系指租用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及辅助船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所属企业租用的各类船舶。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租用船舶应具备的有效资料及证书
第五条 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1.船舶登记证书及其船舶营运执照;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航行签证簿;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排污记录簿。
第六条 租用的工程船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 租用的船舶应有相应资质的船员适任证书,交通船应由载客证书。
第八条 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它证书或文件。
第三章 租用船舶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第九条 租用船舶必须经船舶检查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用:
1.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2.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3.信号系统:船舶号大丁、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内规》或《海规》的规定;
4.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5.系泊设施:按租用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
6.防污系统:按租用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7.消防系统:按租用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8.主、辅机系统:租用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9.应急救生系统:租用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仁圈、救生筏、救生衣;租用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四章 签订租用船舶合同
第十条 租用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并应含以下内容:
1.船舶技术资料、证书、文件明细表;
2.租用船舶调遣及其调遣拖航安全责任及安全投保责任的归属;
3.租用船舶法定检修、小修、航修及日常维修责任的归属;
4.租用船舶的防台、防洪、防汛、防搁浅等季节性安全:工作责任的归属;
5.租用船舶发生船舶交通事故或船员伤亡事故(失踪)等责仟的归属及其报告、统计责仟的归属;
6.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租用船舶合同有统一规定,可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租用船舶调度、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承租方应根据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施工水域环境,合理凋度使用。
第十二条 承租方船舶调度人员,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租用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十四条 严禁租用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尤其是老旧水泥船、木壳船作为交通船使用。
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船舶在调度、拖航进入施工现场前,承租方负责人及调度、安全、机务等有关人员,必须对大型工程船所经航区的水域、水上建筑、设施、高架线缆等进行实况调查,确保船舶拖航安全。
第十六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落实船舶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租用的交通船,不论是载人作业或是载人航行时,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交通船要限定人员,不准超载航行。
第十八条 租用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白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