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受人可以主张减少价款;主张解除合同;请求更换、修理,或者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主张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一、请问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是什么?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4)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怎样办
买卖合同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
1、标的物有一般质量缺陷的,买方可以要求降价或者对方修理,如果自己修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2、如果有缺陷的标的物是种类物,买方可以要求更换,所谓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数量、衡量、衡量确定的物;
3、标的物存在重大、明显、根本缺陷,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所期望获得的标的物的物的价值和效用,不能实现,买方甚至拒绝解除合同。
三、二手房买卖发现房屋质量问题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分情况讨论。
如果不是该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的,房屋问题属于出售者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瑕疵,非房屋固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则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如果购房者在实地看房的时候就已经发现该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一般双方都会针对这个问题事先协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