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
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
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附件1)费用(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支付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职工刷卡记账时,应当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第七条 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外,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次性定额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三)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申请报销申请;
(四)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出报销申请。
一次性定额报销的标准(附件2)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超出一次性定额报销标准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