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物流企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范围,年收入额(不含税)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低于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物流公司,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单独提供运输服务,则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从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小规模纳税人物流公司,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