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词曲创作人):个人住址: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为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优秀音乐作品与表演者迅速走向市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就乙方创作(作词/作曲)歌曲作品《
》(以下简称"该作品")转让甲方专有事宜,特签署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以专有许可的方式转让乙方创作的该作品,甲方获得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使用该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权利。
第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演唱、公开表演、制作并汇编录音录像制品权;改编权;授权他人或自行出版、复制、发行、出租该录音录像制品权;使用该作品摄制电影及音乐电视片并授权他人放映权;使用该作品制作电视及广播节目并授权他人广播权;使用该作品制作广告节目并授权他人发布权;授权他人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移动数据业务、新媒体业务以及随着未来科技的发展所产生的新的使用作品的种类使用合同作品。
第三条 除甲方外,乙方此后除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外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并且不得再授权任何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甲方除自己按照本合同项下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外,还有权自行决定许可第三方按照与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对作品的歌名及词曲内容做适当修改。
第四条 乙方保证对其向甲方提供该作品享有完整、有效的著作权;该作品乃未公开发表、发行之全新原创音乐作品,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权利。
第五条 乙方先前不曾、本合同签署后也保证不会就本合同作品另对他人作与本合同相同或相似之授权,乙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该些作品,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发表该作品时,乙方享有作词/作曲署名权。
第七条 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任何侵犯本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所获得的收益和补偿由甲方享有;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作品版权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该作品(作词/作曲)著作权费人民币元整。
2、甲方在年月日一次性支付乙方。
3、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开户银行:;卡号:;户名。第九条双方均应维护合约内容的保密,不得公开给第三者知道。
第十条双方均不得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条约定的,擅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不能确定损失的以本协议价金的3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擅自发表该作品或将该作品公开发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支出的价金。因甲方侵犯第三人之权利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间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3、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各份。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地: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