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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生鲜牛奶购销合同

2024-06-26 来源:星星旅游

(超市)生鲜牛奶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收购方(甲方)

销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购销时间与数量

1、购销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生产的合格生鲜牛奶,收购量 吨/天。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变化,每天允许 %的浮动。如因扩大生产规模等而增产的合格生鲜牛奶,乙方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收购。

购销预算表

年 份 月 份123456789101112数量 (吨)

第二条 计价标准

以优质优价为原则,生鲜牛奶价格由基础价和附加价两部分组成。

1、基础价格:以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和细菌指标(Ⅰ级)为基础,且不含抗生素,生鲜牛奶 元/公斤(以省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价为准)。

2、附加价格

(1)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基础,脂肪含量每增加0.1个百分点,在基础价格上增 元/公斤,最高不超过  元/公斤。

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基础,蛋白质含量每增加0.1个百分点,在基础价格上增 元/公斤,最高不超过  元/公斤。

(3)细菌指标≤20万/ML,在基础价格上增 元/公斤。

(4)淡旺季基础价格调整:。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生鲜牛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生鲜牛奶收购标准,包括:《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 6914-86、《鲜乳卫生标准》GB19301-2003、《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 NY5045-2001。

2、禁止交售下列生鲜牛奶:

(1)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生产的奶;

产犊7日内的初乳(生产牛初乳产品除外);

(3)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奶;

(4)患乳房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它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

(5)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

(6)其它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