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 (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按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承建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
二、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出具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峻,具体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其复印峻。
三、租赁物资的型号和数量乙方提前5~8天向甲方提供计划,以保证物资供应的及时性,乙方自行提取租赁物资,用完后送回甲方验收,装卸费用及运费均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需要委托甲方代办,运费55元/吨,装、卸费各20元/吨。
四、租赁时间:从领取租赁物资日起至归还完毕止,所有物资最短租赁时间期限不能低于90天,如果租赁时间不足90天按90天计算。
五、乙方委托提货人、收货人姓名如下: ,对甲方提供的物资具体规格、型号、质量、数量验收无异议签字生效。即提货单及收货单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异议,可以拒绝签收,或当场更换。甲方不承担使用过程中的任何责任。
六、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如乙方需要将物资转移到其他工程中使用,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七、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的日租金价格每月5日前向甲方核算上月租金,经甲乙双方协商,租金每月月底结清,否则每拖一天按所欠租金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同时租赁费将按合同约定的三倍计算。结算时按拖欠天数累计收费,直至结清为止。实际租用物资数量及天数,以甲方的单据为准。
八、经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一定押金。乙方交纳押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乙方返还完租赁物资且租金结清后,押金退还乙方。
九、租赁费计费标准:
十、支付方式: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需汇到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 , 账号: ,开户行:
十一、物资归还及修理赔偿计费标准:
1、乙方租赁的钢管不得截断,归还时必须以提货单上注明的尺寸归还。如以另外规格代替,应经甲方同意,否则按丢失照价赔偿,若以短代长,每米赔偿2元或拒收。钢管弯曲20%,无法校直,硬伤严重,管内注水泥,焊割等影响质量的做报废处理。弯钢管调直费0.5元/根。
2、扣件如扭曲变形、断裂做报废处理。螺丝丢失或滑丝0.6元/套。退租时乙方负责扣件维修,螺丝刷油如需甲方维修刷油的每套收费0.1元。
3、丝杠粘水泥,底盘变形,丝杠弯曲,焊接处开焊,每根收取修理费4元,不能修理的按报废处理,螺母损坏或丢失每个赔偿3元,底盘损坏或丢失每个赔偿5元。
4、所有赔偿物资在赔偿手续办理后,5日内乙方应将所有款项付清,否则仍将继续收取租金。
十二、报停事项:若冬季报停,必须把当年的租金全部结清,押金不退,乙方应给甲方提供书面报停报告,经甲方核实,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报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不足60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如果没有办理报停手续的一律不预报停,并继续计算租金。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及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强制收回租赁物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如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可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多份,根据需要各执数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