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臵、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 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租赁于乙方使用。
1.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生产厂房及办公使用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1.4 甲方需保证租赁物的权属无争议,如甲方是转租方则应保证已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人的转租许可。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租金
租金为月租金。厂房月租金分两端时间计算,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4.1租赁费用采用先付后租,押二付一的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预付首月租金 元,及押金 元,共计 元。之后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待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结算完毕所有费用后,甲方应立即将押金全额无息的返还给乙方。
4.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如下账户以转账方式付款:
开户行:
户主:
银行账号:
第五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5.1 甲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该租赁物能够正常供乙方使用。乙方在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向甲方反应,甲方应当及时处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由甲方负担。
5.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5.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4因台风暴雨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受损的,甲方因及时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疏于管理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
第六条 装修条款
6.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6.2 如乙方的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因甲方特殊原因而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可因此而免责。
7.2若租赁物因拆迁等问题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相不承担责任,乙方对该租赁物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所获得的赔偿款归乙方所有,其余赔偿款归甲方所有。
7.3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及违约条款
8.1若本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则合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租赁物的移交和费用清算。租赁物内乙方购置的物品乙方可以拆卸搬走,无法搬走的部分双方可以商议处理。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应将所有租金付清,并结算清楚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押金中予以扣除。在乙方付清全部费用后,甲方应当在最后一笔费用付清之日起3日内将押金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逾期未返还的,乙方有权增收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8.2本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将租赁物同时租赁给他人租赁物权属纠纷、租赁物不符合租赁标准、被相关机关单位查封)导致租赁物无法交付的,乙方不支付该期间的租金。延期一个月仍无法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与押金,并赔偿乙方违约金 元。
8.3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房租及其他一切应付费用。若乙方欠付租金满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扣留押金,并增收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九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条 其他
10.1若在租赁期间乙方决定转租该租赁物,则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保证承租人遵守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印章): (印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