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安健环监察人员的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同时着力提高安全监察力度,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安健环监察人员是指公司及各厂站、项目、各(工程、运营)项目部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配备专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各部门配备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协助部门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健环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和逐步完善安健环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全公司安健环监督检查、考核、会议等。
第五条 各厂站、项目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所在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安全考评、安全会议、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厂站、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从业人数实际情况等,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危险源辨识监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 规模及人数较少的项目,项目经理应作为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业务。
第九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应持证上岗。
(一) 应具备主管部门培训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安全考核证等资质。
(二) 鼓励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核员等执业资格。
(三) 安全资格证(考核证)取证及复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等,由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培训安排和费用报销。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健环规章__ 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健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驻项目的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应组织或督促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班前安全活动、日常安全检查等工作。
(三)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健环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__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 监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以及合同中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时,有权对相关单位以及分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险情、违章时,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必要时下发隐患(险情)整改通知单。现场发现重大隐患(险情)危及安全生产时,立即指令停工等、督促排除隐患(险情)等。
第十三条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调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不限于):
(一) 可果断采取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措施;
(二) 在有关指挥人员未到位前应立即进行协调、指挥有关现场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组织抢险及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应文明执法,对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在纠正其做法可能带来的危害时,要当面解释清楚,不得简单粗暴,以利于营造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要按照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有隐瞒事故情节或处理不当时,应当组织重新调查取证,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兼)职监察人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应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人员发生岗位变动、调离等不在安全监察岗位时,应重新报备。
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各厂站、项目应创造条件,经常性组织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学习与培训,包括组织行业先进企业或项目的参观交流等,促进其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理念,持续提升安健环监察人员履职能力,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公司对在安健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专(兼)职安健环监察人员进行奖励,并在年度评先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