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使用质押担保应注意什么

2024-07-03 来源:星星旅游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1)质押财产应具有流通性和强制执行权;2)质押合同要明确约定以避免未来纠纷;3)当事人应核实质押财产的实际状况;4)质押合同要约定质押物的移交日期和方式;5)当事人要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否则承担民事责任。质物的实现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价款超过债权

法律分析

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1)质押财产应当满足法律规定,即具有流通性和强制执行权的财产;(2)质押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避免未来纠纷;(3)当事人应当核实质押财产的实际状况,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4)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质押物的移交日期和方式,以便于双方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移交质押物;(5)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以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二)当事人使用质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态;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转让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四)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质权的实现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质物转换、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拓展延伸

质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基本要素包括:质押物、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履行期限、质押金额、质押物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质押物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是指债务人需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例如借款、承兑汇票等。债务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的期限。质押金额是指债务人需要提供作为担保的财产或权利的价值。质押物权转移的时间是指质押物权转移的时间,即质押物从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则是指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其他事项。总之,质押合同是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的重要方式,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质押合同的基本要素十分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