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成都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时,需要提供起诉书、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件。立案后,案件将移送民事庭进行审理,双方到庭后法院进行调解,如达成协议则可撤回起诉,如调解不成则进行审理判决。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取五十元诉讼费用,如超过一万元则加收1%的诉讼费。最终,法院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一、成都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程序
1. 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户口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民法典》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所需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但一般收取三百至五百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诉讼费。在立案时出于省费用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少交诉讼费。但是如果法院一旦决定处理实际财产,通常会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当然,一旦通知补交,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最终,法院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破裂而提出的诉讼。离婚诉讼的申请步骤和注意事项如下:
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财产清单、诉讼费用等材料。
2.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3. 声明意愿:申请人需要向法院声明自己愿意进行离婚诉讼,并说明诉讼请求和诉讼主张。
4. 提交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婚姻关系证明、离婚协议、财产清单等。
5. 答辩期间:被申请人需要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6. 调解: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可以撤回起诉或终止审理。
7. 判决:如果调解不成,则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如有异议或抗诉,应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提出。同时,被申请人也需认真对待答辩期间,如有异议或提出答辩状,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
结语
成都法院处理离婚诉讼程序需要到立案大厅提出离婚诉讼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立案后,法院将案件移送民事庭进行审理,如双方愿意维持婚姻,则由法院调解处理;如不同意离婚,则进行审理判决。离婚案件争议标的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法院收取五十元诉讼费用;如超过一万元,则加收1%的诉讼费。最终,法院会根据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进行诉讼费用的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