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楼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从齐国开始出现,据说创始人是齐国丞相管仲。当时,齐国商人经常把秦国、晋国等国家的年轻女性贩卖到齐国做娼妓。针对青楼泛滥的情况,古代历史上的历代王朝,都没有彻底肃清。有的王朝仅仅是打击那些暗娼,对于那些正规的青楼则没有什么影响。古代历史上,金陵的秦淮河两岸、扬州的瘦西湖附近,都是青楼云集的地方。在北京地区,则是以“八大胡同”著称,甚至还出现了关于八大胡同的诗句:“饭馆娼窑次第排,万家灯火耀花街。从知世界崇商戏,八大胡同生意佳。”实际上,“依法打击卖淫嫖娼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这句官媒惯用语,也适用于日本,但与中国的人民警察相比,日本的警察显然“权力”范围要小得多,日本警察只能在色情业基本合法这一前提下去打击一些违规者,但中国人民警察却是在色情业原则上不合法的前提下去“全面”、“彻底”的打击。
也就是说,基于人权和保护再生的考虑,日本法律在理念上将卖春者视为“应受保护的对象”,而中国的法律却将其视为“应受打击的对象”,这样的理念差异衍生出中日两国处理手法迥异。像中国那样将卖春小姐在电视上无码曝光的做法,在日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也曾有过,但在今天已经难以想象。
法律依据:《卖春防止法》的第3条禁止卖春条款只是“训示规定”,但该法用了12个条文规定了9种卖春相关的罪名及其处罚,皆为“刑事处分”。这些“非”包括引诱卖春,斡旋卖春,以欺骗、胁迫或其它方式迫使他人卖春,收受卖春代价,以预支财务方式唆使他人卖春,订立卖春合同,为卖春提供场所,经营卖春业和为经营卖春业等行为提供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