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原车主): 乙方(买方/新车主):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交易中间方):
依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甲、乙、丙为确立车辆交易之目的,明确责任和义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 粤B- 厂牌型号: 行驶证车主: 初次入户时间: 年 月
年审有效期: 年 月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甲方承诺:该车辆来源合法,无遗留经济抵押和交通责任,所有证件资料税费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过户条件。如有证件资料不齐或遗留交通违章,甲方应在约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完毕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
二、证件及附件(车辆含以下附件,随车辆一起交接,黑体为必需项目)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本 □ 年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登记证书 □钥匙 套 □交强险 □商业险 □备胎/工具
□说明书/保养手册 其他:
三、车辆交接和过户
1. 甲、乙双方约定自行办理交易车辆交接和过户手续。
2. 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可各向丙方缴纳¥ 元交易押金。车辆过户完毕,丙方即退还该押金。
3. 车辆过户前,乙方可向甲方预付车款¥ 元,双方即开始办理过户验车手续。乙方凭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过户受理回执》向甲方付清全部购车款,并办理车辆交接。
4. 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即确认车辆的价格、型号、配置、车况、证件/附件/税费等相关事项。与该车辆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和费用,以交接时刻为界,之前发生的由甲方承担,之后发生的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和免责
1. 如乙方单方面提出中止交易,车辆仍归甲方所有,丙方有权扣留乙方交易押金并给与甲方补偿。
2. 如车辆无法办理法定过户手续,乙方有权撤销交易并收回购车款,丙方有权扣留甲方交易押金并给与乙方补偿。
3. 如因甲、乙任何一方未能积极配合相关过户手续,丙方有权扣留该方交易押金并给与对方补偿。
4. 除上述说明,丙方对交易后续过户和交接事项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五、补充条款(如补充条款内容与其它条款不符,则按补充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待车辆交易和过户结束后本协议自动终止。未尽事宜,各方本着诚信友好的精神另行协商,如有争议无法解决,可按《经济合同法》或提交签约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