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女士:
XX事务所依法接受女士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您的房屋漏水所涉侵权有关事宜现致函如下:
X年XX月XX日,我的委托人与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址位于,租赁期间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早上6点左右,楼下住户敲门,声称我委托人所承租的房间漏水,导致楼下墙壁全部侵湿。经检查发现是洗衣机的水管破裂所致。现因漏水导致住户地板被泡以及墙面被侵蚀,其声称该侵害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依据您与我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期间甲方(王美玲女士)提供房屋内所有功能正常的固定设备设施给乙方(吴娇女士)使用”。现调查,我委托人搬入X室时,破裂的水管是用透明胶暂时固定起来,入住时您也未提醒任何关于水管质量的问题,且事发时已至半夜,水管的突然破裂明显与入住人员人为使用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此笔费用应由您一人承担。
事发之后,您拒不承担此笔费用,并携人大吵大闹,经与您多次沟通无果后,我的委托人为维护邻里关系,不得已先行垫付了X元。我委托人所垫付的款项您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而,请您于收悉本函后XX日内向女士清偿以上款项。
否则,女士将授权本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追究您的不当得利责任。
专此函告。
X事务所
律 师: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