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应付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全、完整的保管好仓储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的仓储费用中直接扣除,对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储存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交由他人保管的,或者乙方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仓储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对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