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