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书记员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2.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3.书记员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4.仲裁员宣布开庭。
5.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6.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7.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8.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9.进行仲裁庭辩论。
10.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