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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量刑区别

2023-09-08 来源:星星旅游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及量刑幅度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

1、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

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二、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心态),社会危害性不同(危险程度),定罪标准和停止形态不同(什么时候算有罪,有几种判法),以及处罚不同(刑种或长度)。

1、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是过失。

2、危害程度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大,过失致人死亡的小。

3、定罪标准和停止形态不同

故意杀人是行为犯,有行为就可以定罪,详细讲,从开始着手准备犯罪就可以判刑。所以会产生犯罪预备(磨刀)、未遂(刚操刀欲捅结果血压高昏过去了)、既遂(成功)和犯罪中止(但见被砍者楚楚可怜,心生愧疚,将伤者送往医院,不久伤者活蹦乱跳地出院了)四种不同的停止形态;

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了特定结果才构成特定罪名,所以不存在上述的犯罪停止形态。通俗但是不精确地讲,过失致人死亡只有所谓的既遂形态(因为过失犯没有停止形态,所以这货实际上不能叫做既遂,以上表述仅帮助理解)。

4、处罚不同

因为有前述的社会危害性区别,因此两罪的处罚不同。

刑法232条对故意杀人罪刑罚的罗列用的是倒叙式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中加了一句,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