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满12周岁但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
2、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可选派师资力量到所在学校开展针对性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