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的;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的等等。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
一、劳动争议范围包括了哪些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这项规定是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对等原则制定的。因企业根据职工违纪的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对职工实施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的行为和职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辞职、自动离职的行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予受理。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这里的保险是指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范围包括哪些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