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管辖法院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劳动纠纷的管辖地一般确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地一般确定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