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补充约定部分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公司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有的情况是,公司所在地在A市,而员工的上班地点在千里之外。那么,这种约定有没有效力?法律分析:这是劳动争议中不大不小的问题,也不是经常能遇到。劳动争议能不能约定管辖?
如果可以,那么我们在为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完全可以加入约定管辖条款。很多时候,劳动者上班的地址离单位的注册地址可能很远。如果能约定一律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则对用人单位相当有利。但我们看所有书上的,网上的劳动合同范本,极少有此条,也极少有人讨论这个问题。这也说明一个问题,很多讨论,并未真正从实务的需要出发。
我们先做理论上的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又规定了专属管辖。主张劳动争议可以约定管辖的人,可以认为劳动争议也是合同纠纷之一种。即使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关系同样是劳动合同关系,其争议也是劳动合同争议。依法理,则劳动争议作为民事争议之一种,同样应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又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两个法条(司法解释虽不是法,可在中国,其效力胜过法)又规定了与一般合同纠纷不一样的管辖方式。如果从劳动者保护的利益角度出发,允许约定管辖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因为劳动合同文本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一般的说法是用人单位处在强势,用人单位必然将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金额不大,异地而诉对很多劳动者来说是不值得的。因此出于公平,似不应允许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
因此,无论从法条,还是价值考量,均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最多我们只能说,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管辖是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但对于是否可以在上述二地点之间择一约定,则难断可否。其实,对处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第一线的律师来说,更关键是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理论上的探讨还在其次。就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超过法定时效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北京很多法院还是不予受理。
那么司法实务如何对待呢?据本律师所了解的有限案例,北京目前的司法实务是不予认可的。在我办理的海淀区法院受理的一个案件中,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而我们选择了上班地即海淀管辖。海淀法院在明知劳动合同有此约定的情况下,仍予立案,只是询问上班地点是否在海淀。因此,即使约定了管辖(一般约定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者仍可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起诉。不过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仲裁机关及法院会要求劳动者提出一定证据,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该地。不过,此种证据也并需要达到一般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只需要从表面上来看,劳动合同履行地可能在该仲裁委或法院所在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