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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2023-09-11 来源:星星旅游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方便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一、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1、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2、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内;

3、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属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些

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有: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4、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5、移送管辖: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6、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三、劳动仲裁受理条件是什么

劳动仲裁受理条件:1、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2、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内;3、提交书面的仲裁协议,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4、属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