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责任;
若根据我国的刑法对共犯的理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说,绑架罪的继承共犯也应当收受该原则的约束。不过具体案件还应当做具体的分析。
一、承继共犯的行为性质
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亦即,中途参与他人的抢劫行为,成立抢劫罪;中途参与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中途参与他人的诈骗行为的,成立诈骗罪等。但是,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成立后一犯罪,不成立结合犯。
◆在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中,先行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宜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因为后行为人虽然并未实行欺骗、恐吓行为,但其后参与到犯罪中,共同实行了接受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成立承继的共犯。
◆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后行为人成立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后行为人参与的就是抢劫行为,当然的成立抢劫自。至于后行为人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还是的帮助犯,则取决于所起的实质作用,如果后行为人的行为在抢劫罪的成立中起到主要作用,对抢劫罪的成立具有实质性的贡献,则应为承继的共同正犯。而如果后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抢劫罪的成立仅起到次要作用,则可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对于其他复行为犯,后行为人参与后一行为的,原则上也应按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认定。如甲以强奸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压制了妇女的反抗。中途参与的乙实施奸淫行为或者帮助甲实施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的承继的共同正犯或者帮助犯。
◆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结合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型的结合,换言之,两个犯罪原本是独立的、分离的,既然如此,就应当分别认定各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如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的,甲属于“绑架杀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不得对乙适用“绑架杀人”的法定刑。又如,甲为了迫使妇女卖淫,而先强奸了妇女,中途参与的乙与甲共同强迫妇女卖淫。乙仅成立强迫卖淫罪,不得对其适用“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