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什么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 收养 继子女有以下几种特别规定:
(一)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要取得子女生父母的同意;
(二)收养继子女不要求其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 子女;
(三)不要求继父母有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二、什么是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抚养关系,不是收养关系。
三、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
(一)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二)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四)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遵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这四项一般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