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1、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具体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债务及责任承担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担保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连带保证责任的责任期限为多长时间
1、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6个月的时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