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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保密协议,离职后是否有保密义务

2023-09-08 来源:星星旅游

一、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说明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

2、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限制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对因此约定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①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④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