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草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完稿之前的所有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要妥善保管,不需保存的,要按照保密规定销毁,不得随意丢弃、留存。文稿完成之后,要按照定密程序进行定密,并标注规范完整的国家秘密标志。标志形式为“秘级★保密期限”“秘级★解密时间”“秘级★解密条件”。
2、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须送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印制资质单位印制。
3、涉密载体必须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场所和保密文件柜内保存。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专柜保存、专人保管。个人因工作需要持有的涉密载体,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退。严禁个人持有和私自保存涉密载体。离开涉密岗位,应当交清个人工作中持有的所有涉密载体,并履行交接手续。
4、涉密文件传递应当使用机要交通、加密传真等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1)在市内传递机密级和秘密级涉密载体,可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也可以派专人传递,绝对不能委托无关人员代为传递。
(2)寄往市外的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
(3)直接传递涉密载体时,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途中不能办理私事或进入无关场所。传递绝密级载体,需专车二人护送。
(4)传递涉密载体,应由收文(件)机关、单位的机要室或收发室签收,不能随意由无关人员代收。
5、维修涉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完成;需单位以外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单位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需送外维修的,应当送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维修单位,且要拆除存储部件。
6、销毁涉密载体(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CD、VCD、DVD、U盘、移动硬盘、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各类物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1)决定销毁的涉密载体,应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销毁。
(2)送销毁机构销毁的涉密载体,应严密封装,由专人押送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销毁机构或定点承销单位销毁。
(3)机关、单位自行销毁少量涉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4)严格禁止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转送他人。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如何保存
1、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3.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保密局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每季度或半年清退一次,翌年第一季度要将当年的密件全部清退完毕;指定时限清退的必须按规定时限内清退。清退时要带上收(发)文登记本。
4.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分管领导在场监督移交工作。
5.由市委保密室发出的国家秘密载体需要留用或归档,应带上原件到保密室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归档。
6.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退回市委保密室,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