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一、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二、毒品犯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2、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