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一)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休假计划安排。
1、员工自行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应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
2、部门安排集体统一休假的,须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护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每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厂庆休假日。
(四)职工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次年不再享受。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已享受年休假,当年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七)员工服务工龄满一年后的次日开始,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截止本年度内)。
(八)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二次),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允许以小时(半日)为单位调休或请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
(九)公司要求各部门统筹安排部属员工享受年休假,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假,员工不愿意休息的,则作自动放弃,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国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倍),并统一在次年1月份核发。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