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之一:
1、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及以上);
2、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3、在居住地连续就读。
一、居住证签注流程:
1 、材料提交社区服务受理中心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3、公安部门核定
4 、审核通过同意签注 各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签注,签注期限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计算。
二、居住证续期的时间:
1、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三条_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_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_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