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逃出资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发起人、股东也就丧失了出资的所有权。因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由于公司的财产遭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可见,抽逃出资的行为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行为。所以,《公司法》对实施这种行为的公司发起人、股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责任
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抽逃出资行为的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