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