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律要求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 3、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两个重要概念: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所作的明示的陈述和保证所产生的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