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如存在以下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