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没有对清偿顺序进行约定,应按照利随本清原则,首批执行款应当包含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该部分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从公平角度讲,债的抵充顺序反映了公平的理念,同时也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判决中确定的本金及利息,又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判决。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