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股权持有人发生实际性变更;股权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方式,设定了权利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质权人行使质押的,会导致股权持有人发生变更。
股权抵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股权抵押只是一种担保形式,也并不是说如果到期未偿还债务,就可以自动成为股权转让,而是必须走清偿手续。在清偿手续之前,无权处置抵押的股权。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还有复杂的程序完成。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股权转让有什么程序
股权转让有以下程序:首先,公司应召开股东会,通过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次,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次,公司应召开新股东参加的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最后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