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股票设立质权后,原则上便不能随意转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可以收取股份所生的法定孳息。股票是股份的证券化,也是一种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出质的,其质权的效力及于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股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的股息、红利。无论是无记名股票还是记名股票,设定股票质押的,出质人(股票所有人)都要与债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由现在我国股票市场运行的特点决定的。现在股票已无纸化,不以纸面形式出现,其储存和流转均通过电脑控制运行。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如同动产质押后质物转移占有一样,原权利人丧失了对权利继续占有使用的权利。但经质权人同意的,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的效力及于转让费或者许可使用费,即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应当先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方面,出质人的股票虽然被出质了,但在质押期间,股票的所有权人仍为出质人。转让股票是对股票的处分,是股票所有权人才有的权利,质权人无权转让出质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股票,否则构成对出质人所有权的侵害。另一方面,出质股票虽为出质人所有,但因为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作为其实现债权的担保,出质人在股票出质期间,也无权转让出质股票,即使出质人单方面想转让出质股票,也因股票被出质登记而成为不可能。所以原则上,股票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股票,是可以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至前协商同意转让出质股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出质股票处于涨幅巅峰或呈现下跌趋势,或者出质人急于将出质股票变现清偿担保债权等,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出质股票的转让,都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