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生质量纠纷问题解决办法: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工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提前与商家达成仲裁协议;
5、起诉。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综上所述,消费者有权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行政机关有依法接受并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的义务和责任。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是行政机关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行政保护行为,既包括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居中进行调解,也包括对调解过程中发现以及消费者举报的经营者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具名举报的,相关处理情况还应当及时反馈举报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有关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消费者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六十四条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