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社会监督权利《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查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提出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质量管理协会等。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错误工作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障碍的,应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费及其受害者所需的生活费等。受害者死亡的,应支付葬礼费用、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用等。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者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受害者必须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委托社会团体、委托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停,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律规定的要求(称为默认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称为明确保证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应有的使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个是产品有缺陷,给消费者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很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产品的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期限规定,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当事人应知道或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消费者在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后,应立即向法院起诉,以免失去诉讼权。请求赔偿的权利也称为请求权,是指消费者在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后,请求侵害者(包括生产请求者、销售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