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怎么构成的?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有: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在主观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