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强制猥亵与一般猥亵之间的相同点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既然是猥亵,就没有强行不行的区别,都是违反具有正常民事能力妇女意愿的,都是利用了对方是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来进行猥亵。
在某些场合压制了女方的反抗,只要在客观上使女方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也是构成猥亵的。
3、在女网友在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条件下:提问者所举的例子:
(1)女方没有拒绝,不算猥亵。
(2)女方如果往下没有行动上的反抗,没有语言上激烈的反抗,不算猥亵。
(3)女方如果往下没有行动上激烈的反抗,没有语言上激烈的反抗,也不算猥亵。
二、强制猥亵妇女致人重伤需要加重处罚吗
从罪数的角度来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该妇女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符合罪数认定的基本理论。强制猥亵行为在客观表现上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实施的暴力行为;
2、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本身即带有暴力特征,比如本案中,被告人夏勇强行抠摸被害人袁某阴部,致袁某重伤,即属第二种类型。
现实中,这暴力行为与猥亵行为可能各自单独存在,也有可能交叉存在,既可以是先压制反抗,而后暴力猥亵,也有可能压制反抗与暴力猥亵同时、交替进行。而上述两类行为其实都可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所涵盖,且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均具有威胁人身健康乃至生命的性质,因此,均符合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上述情形,系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
侵害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和身体健康双重客体,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而且,《性侵意见》明确规定;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234条或者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此条规定可提炼出以下指导精神,即在实施本条罪名时造成较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猥亵致人重伤、死亡,选择何罪从重处罚,实践中应区分情形,分别处理:如果暴力行为本身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高度危险,而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比如,猥亵被害人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挣扎反抗,掐扼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
除此之外,对行为人可在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言之,猥亵行为致人重伤、死亡如果属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所导致,由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可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除此之外,由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行为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