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聘)用、人才流动、培训、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一、需提交的材料:
1、《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下载;(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证明发生争议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
4、其它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据材料
注:
1、伸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2、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