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方案是清算组据以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等。清算方案由清算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清算组在制定清算方案前必须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核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确定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清算方案制定出来后,在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的情况下,应当将清算方案报请股东会认可。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方案需报请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认可。如果公司是被依法责令关闭的,还应将清算方案,报请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认可。如果公司是由法院指派清算人组织清算的,还应将清算方案报请直接管辖的人民法院认可。清算方案未经认可不得实施。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清算组接管公司后,公司一切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必须停止,并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二、依据本条规定,清算组处分公司财产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定额清偿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的财产足以抵偿公司的债务时再依法处分公司的财产,并将属于公司债权人的部分定额偿付给债权人。清算组不得在公司的财产不能抵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处分公司的财产。清算组发现公司的财产不能抵偿公司的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接管公司的清算事务。
2.先债权后股权的原则。即清算组必须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清算组不得在清偿公司债务前向股东分配公司的财产。
3.风险收益统一的原则。即清算组在处分公司剩余财产时必须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不得违反风险与收益统一的原则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
清算组违反本条规定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无效。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清算组追回被分配的财产,并可以就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