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成立清算组,应当在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二、债权人申报债权;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四、注销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该条也确定了主管部门的清算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的制定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90年代上半期,国企或集体企业要获得登记必须确定一个主管单位或部门,由其对公司进行业务指导。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现公司的注册已无此要求。一般而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要还是由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当公司股东拒不组织清算且法院未指定清算组时,上级主管部门才负责组织清算,成为清算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