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有以下程序:
一、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五、公司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