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拆迁补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