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招用童工的行为:(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